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简称“云咖协”;英文译为Coffee Association of Yunnan,缩写为CAY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贸易的企业单位和相关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发挥全省咖啡产业整体效益为根本宗旨,坚持诚信原则,自律并规范咖啡行业的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和市场营销行为。宣传云南省咖啡产业的优势与品牌,着力提高云南咖啡的知名度,引导全省咖啡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驻地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必须是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贸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四)本协会可聘请关心本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省内外知名人士或单位成为名誉会员;
(五)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本会进行登记后颁发会员证;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按时上报统计资料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五)按时出席会员大会;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事前要说明情况并向理事会请假;
(六)联络方式更改及时通知本会;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享受本协会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资金、技术及其它服务,优先享受政府委托本协会执行或协调的资金投放和优惠政策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应其他会员违背或不执行本协会决议和决定的行为;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在本协会内通报。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除名的处分。首次违规的,由理事会予以警告处分;经警告不纠正的,由理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情况紧急的,经理事会同意先除名,后交会员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对被除名的会员,予以以下处罚:
(一)收回会员证书或牌匾,并登报予以除名;
(二)终止本协会对其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协助编制全省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讨论确定会员会费缴纳数额;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讨论通过本协会重大事宜。经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召开会员大会,需提前 7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拟定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其中秘书长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
(七)热爱咖啡事业,有较强事业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管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全省咖啡产业的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五)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六)对外代表本协会参加活动。会长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要通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会长领导下,做好召开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三)在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四)在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五)管理好本协会会费;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协会参加对外活动;
(八)秘书长有权监督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协会名义对外组织的各项活动;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协会名义对外活动,必须主动报告秘书长;个人活动不能代表协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分两类,一类为咖啡行业发展基金,一类为日常业务经费,分别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咖啡行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1、政府资助;
2、国内外民间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3、利息收入。
(二)日常业务经费来源:
1、会费;
2、协会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收取会费。
(一)本协会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两种,其中单位会员分会长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一般单位会员四档。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30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单位会员:3000元/年;
5、个人会员每人500元/年
会费在此基础上,在自愿交纳的前提下,不设金额上限。
(二)会员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由理事会讨论通过,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实行一届一定;
(三)会费于每年6月底前交清,不得拖欠。对长期拖欠会费,催缴三次以上无果的会员,由秘书处报告理事会同意后,予以除名,后交会员大会确认。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原则如下:
(一)咖啡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1、会员单位发展先进技术项目贷款予以部分贴息支持;
2、会员单位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3、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会员进行补助;
4、行业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制定及推行;
5、宣传费(信息发布、登报、上电视、画册制作等);
6、培训费用。
(二)日常业务经费的使用原则:
1、会议费用;
2、办公用品和电话费;
3、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差旅费;
4、其它必要的费用。
(三)按会费总额的1%列支,作为协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支持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议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